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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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意外伤害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内,免赔额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一) 100 元;
(二) 发生的属于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中所获得的补偿总额;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免赔额,保险公司在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
疗费用小于免赔额,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在每次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免赔额。
若发生的属于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非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最高以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发生的属于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非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最高以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 120%为限。
四、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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